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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泄愤故意毁坏财物 被告人被判有期徒刑十个月

发布时间:2019-02-26 09:50:34


    近日,延津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被告人李某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016年2月27日,被告人李某因工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趁延津县城关镇凯利鑫源小区工地无人之际,利用梯子从地下室爬进已上锁的单元楼,将凯利鑫源小区2号楼三个单元内已安装完毕的消防设施中的双交线、烟感器、手动报警器、电井桥架等物品损坏,后李某逃跑。经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李某损坏的物品及安装费用价值10428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于2017年5月18日主动到卫辉市公安局辛庄派出所投案。被告人李某赔偿被害人王某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为发泄不满,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以上辩护意见理由充分,本院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经卫辉市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调查评估,被告人李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对其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法官提醒:当遇到纠纷时要冷静面对,选择法律途径,别因一时冲动泄愤报复,一旦触犯刑法构成犯罪,才后悔莫及。

责任编辑:延津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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