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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李志平
时间: 2015-04-24 13:38:17
标题: 应受理借款案
内容: 2014年6月间,新乡长明铅业有限公司借我15万元现金,借据格式为:今借到邯郸李志平现金壹拾万元整,(另一个条是五万)三个月还清,违约金每日1%,可由出借人户籍地法院强制执行,法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借款人(签章)新乡长明铅业有限公司,(盖有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李长明(纳手印)2014年6月21日。但到期后其背信弃义,不于归还。9月30号,我将诉状交给立案庭袁法官,10月间退回,说属非法集资,不受理,说归公安,去找公安局。就这样简单的借贷案子,不与受理,实不应该。
回复:     2014年7月份,当事人来延津县法院起诉新乡长明铅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案件20余起,涉案金额500多万元。本院对当事人起诉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认为该系列案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宜以民事案件受理。经解释其中一部分当事人(包括反映人)将其起诉提供的材料取走,其余案件经研究将当事人起诉提供的有关材料移送给了延津县公安局。
    2015年5月1日实施立案登记制后,来本院同时起诉新乡长明铅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案件共14件,涉案金额275万元,本院进行了立案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根据此规定本院审理后裁定驳回起诉。出借人不服上诉,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本院裁定,二审程序结束后本院将该系列案件起诉材料移送延津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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