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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不宜与离婚案件共同审理

  发布时间:2009-08-21 09:32:58


审判实践中,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偿还,占用了审判人员很大的工作量,最后做出的关于共同债务如何偿还的判决,在执行程序中也未得到很好地执行。因此建议在离婚案件审理中,对共同债务部分不予审理,由这些债务的债权人来选择如何解决。这不但减少了基层审判人员审理离婚案件的工作量,提高了审判效率,也减少了双方当事人因对判决中共同债务的承担不服而提起上诉的机率,同时节省了上级法院的审判资源。此外由债权人行使权利,可由债权人提供证据,这也符合举证规则,由债权人起诉而下达的判决也有利于执行。

对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案件中可不予审理的理由如下:

一、离婚案件审理中夫妻共同债务难以查清。

在离婚案件的审判中,夫妻感情,子女和财产情况法院依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和法律规定,很容易调查清楚。而夫妻共同债务的审理往往成为案件审理的难点。原被告出于不同的目的,就利用亲朋好友向法院提供伪证,有的想多分割共同财产,有的想惩罚对方等等。这类共同债务的证据法院一般很难辩别真伪,因为债务一般都在亲朋好友之间发生。对这类证据法院如果予以认定,对方当事人就会对法院产生不满情绪,如果不予认定,有时又缺乏不认定的依据,往往使审判人员左右为难。对真实存在的共同债务,也有可能由于当事人法律知识水平有限,因提供的证据形式不合法等原因而遭法院否认,从而使提供证据的一方对法院意见很大。审判人员要为此耗费极大的精力,浪费了审判资源。

二、判决书中关于共同债务偿还的内容无法强制执行。

离婚判决生效后,可能会有一部分当事人会自动去清偿债务,但大部分当事人会因在诉讼中产生的矛盾而互相推诿偿还责任,甚至不履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原则”,债权人没有拿着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就不能对债务人采取强制措施而强制他们履行。因此法院是不可能仅凭判决书中双方对共同债务的承担份额而强制他们偿还共同债务。法院作出的关于共同债务的判决内容因此成了一纸空文,法院实际上是劳而无功。

三、债权人通过诉讼解决与双方当事人的债务纠纷切实可行。

双方当事人离婚后,如双方不能协商好共同债务的偿还而因此双方都不偿还,他们的债权人又不放弃债权,债权人自然会找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主张权利如果不能实现债权,债权人也会选择通过诉讼渠道解决。此债务该由一方偿还还是应由双方偿还,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仍然可以判决双方以原有的共同财产偿还债务,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这与《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并不矛盾。

四、离婚判决书中关于共同债务偿还的内容有可能与通过债权人起诉由法院作出的判决内容互相矛盾。

在两个诉讼中,因负有举证责任的人不同,他们的文化水平。法律知识等各方面都存在差异,导致他们的举证能力也不同,法院依据他们提供的证据就有可能做出不同的判决,从而导致判决间互相矛盾,从而影响了判决的严肃性。

责任编辑:段连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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