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完善我院干警管理制度,培养复合型人才,促进廉政建设,我院设定干警轮岗制度。
第一条 交流轮岗的原则是:
1 优化人才结构,充分发挥人才效用;
2、保持执行工作的连续性;
3、促进廉政建设。
第二条 交流轮岗的人员年龄为大于22周岁小于50周岁中层正职以下职务的干警。每次轮岗人员为4名干警,两名员额法官、一名法官助理、一名司法辅助人员。
第三条 交流轮岗时间为至少六个月,本次轮岗结束后原则上四名干警回到原部门工作。
第四条 轮岗人员征求交流进出部门主要负责人的意见,拟定轮岗人员名单报院党组批准或者由院党组根据工作需要研究决定。
第五条 轮岗干警办理案件要求。轮岗到执行局的干警所办理的执行案纳入年度考核。对轮岗期间办理的未结执行案件轮岗干警必须做好交接工作,确保案件无遗留问题。
第六条 岗位轮换的干警必须在一周内到岗就位,脱离原部门工作,接受执行局的管理,保证执行工作有序开展。
第七条 本制度自制定之日开始实施。
延津县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