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13日,延津县人民法院司法调解中心就张某某与靳某某借贷纠纷一案进行了调解。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靳某某有多年的业务关系,在2016年8月8日,通过结算,被告靳某某扔欠原告张某某货款,被告靳某某为原告张某某出条欠条一份,载明:“欠条 今欠货款56330元 靳彦斌 2016.8.8”口头约定3个月清偿,逾期后,向被告多次催要,不予偿还。于是原告张某某来到法院准备对被告靳某某进行起诉。
延津县人民法院司法调解中心调解员李平,徐新亚在了解事件经过之后,将双方当事人叫到司法调解中心。被告靳某某对原告张某某的供述没有异议。经过调解员耐心劝说下,双方当事人各退一步,达成以下协议:
一、农历八月十五先还1万元人民币。(2017.10.4)
二、剩余每月30日还1万元人民币直至还清。
双方当事人对上述协议没有异议,协议达成。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靳某某双方握手言和,并对调解员表示衷心的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