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某丈夫郭某因欠他人货款被起诉,审理过程中,郭某死亡,法院变更继承遗产的门某等人为被告,并法院判决由其承担还款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门某等人在有明显履行能力的情形下,宁愿成为“老赖”也不积极履行法律义务,法院最终将其占有使用的郭某名下的车辆予以查封。
案 情:
2015年,桑某为郭某生产、加工防火门,合同工程款共计139000元。工程结束后,郭某陆续向桑某支付40000元,下余99000元经多次催要,郭某一直推脱拒不支付。无奈之下,桑某于2016年8月29日将郭某起诉至法院。案件审理中,郭某于2016年9月28日因病死亡,延津法院遂变更郭某的遗产继承人门某、郭某衔、郭某之、王某为被告,延津法院经审理判决,由门某、郭某衔、郭某之、王某四人对欠桑某货款99000元在继承郭某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案件生效后,门某等人未按判决执行,桑某遂于2017年3月27日向法院申请执行。
执 行:
执行过程中,除了诉中保全郭某的大众途观车辆一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诉中保全期限将至,执行干警前往车管所下达执行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再次对郭某名下的大众途观车辆进行查封。郭某死亡后,该车辆一直由其妻子门某实际占有使用,经法院下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和多次传唤,门某等人拒不履行判决义务。2017年4月12日,根据被执行人门某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的情形,执行干警依法将门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虽然对车辆进行了查封,但是一直未发现被执行人和车辆的踪迹,案件进入山穷水尽的境地。2017年9月21日,执行干警突然接到申请人桑某的电话,发现涉案的大众途观车停放于新乡某小区的门口,8名执行干警立即赶往车辆停放的位置,对车辆进行了查封,并将车辆拖至法院。如果被执行人不立即履行法律义务,法院将对该车辆依法拍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