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将他人撞成重伤后,却驾车逃逸,近日,延津县法院一审宣判,肇事人李胜因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半,并赔偿被害人郭某各项经济损失12万多元。
2008年11月15日晚上7点多,郭某和朋友骑摩托车从原阳回延津老家。走到半路时,摩托车后轮没气了,两人就将车停到路南找来气管打气。正在打气时,从西面过来一辆摩托车,开得飞快,一下子把郭某撞了六七米远。肇事者从地上爬起后,不知给谁打了电话。没过几分钟,有两个骑摩托车的人过来,与肇事者骑着车一同走了。随后,在他人帮助下拨打了120。
据肇事人李胜供述,当天晚上7点多,他骑一辆摩托车去延津县城玩。当行至周庄村路口处时,看见前面不远处停了一辆摩托车。由于天黑,车的灯光又不好,等看见那辆摩托车时,踩刹车已经来不及了,就把站在路边的一个人撞翻了。后来,他的同学从东边过来对他说:“看看你的车还中不中,咱们赶紧走吧。”于是,他们就离开了。事后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李胜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胜逃逸后,于2009年1月3日到公安机关自首。
被害人郭某被120救走后,先后在延津、新乡、郑州等地就医治病,光化的医疗费就有7万多元。经鉴定,郭某的伤情已构成重伤,其出现的颅脑外伤后癫痫与本次交通事故外伤有直接关系,已构成十级伤残。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胜违法交通运输法律法规,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因而发生致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并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其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以赔偿。最后法院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李胜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12424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