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12日,被告人宋健因再婚妻子与前夫家人的纠纷,而将其妻前夫的弟弟打成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延津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宋健的再婚妻子张某改嫁后,将其女儿和年幼的儿子留在了前夫家。2009年3月5日,张某的女儿常某找到母亲要求其支付弟弟的抚养费。在争执中,母女两人吵了起来,张某见女儿竟不尊重自己,上前就去打女儿。宋健见母女两人撕扯在一起,就上前把妻子的女儿拉开,拉到院门口。和常某一起去找张某要抚养费的常某的叔叔常子可见状,认为宋健是在拉偏架,在欺负年幼的侄女,就和宋健动起手来。在殴打中,宋健用拳头将常子可的眼部打伤。其后,宋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鉴定,常子可的伤情已构成轻伤。
起诉到法院后,在相关人员的调解下,宋健向常子可赔偿了各项经济损失,双方达成谅解。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有自首行为,已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且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最后,法院判处宋健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