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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当然!挪用大额公款理财,财务人员却不知是犯罪!

  发布时间:2017-11-30 09:25:55


    2017年11月21日上午,延津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员额法官吕晓东审理了一起涉嫌挪用公款罪案件,被告人虽然当庭认罪且悔罪,但是庭后被告人王某及其旁听的亲属以泪洗面的场景发人深省,不得不引以为戒。

    2012年4月至2013年12月,被告人王某利用管理河南新乡某粮库(系全民所有制企业)业务资金的便利,先后20次挪用粮库公款8665000元购买农业银行的理财产品和双利丰七天通知存款,进行营利活动,从中获得利息、收益共9069.9元,并用于日常花销。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涉嫌挪用公款犯罪。

    庭审中,被告人王某对上诉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认真庭悔罪,其表示自己没意识到挪用公款的行为已触犯法律,只是在领导的默许下,把得来的利息当成加班补助,直到检察院对其提起诉讼其才知道自己行为的违法性。

    王某的辩护人同样同意公诉人提出的量刑建议,但是辩称王某利用公款购买理财产品是在银行工作人员的推动和诱惑下促成的,王某没有主观恶性,且其营利的故意不强,营利数额小,并及时归还挪用公款,没有对公司产生直接的危害后果。王某系初犯、偶犯,存在自首情节,希望合议庭能充分考虑,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减轻处罚。辩护人当庭提交了由粮库出具的对被告人王某的谅解书。

    庭后,主审法官吕晓东表示,随着依法治国力度的加大,公民保护自己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但是对于一些离老百姓生活较远的法条,比如挪用公款,公民依然生疏的很,欠缺相应的法律知识,今年审结挪用公款罪案件共3起,其中大部分被告人都是无意识犯罪。希望通过王某这起案件,让更多负责财务工作的朋友得到警示,清楚挪用公款行为的违法性及后果,认真学习财务规章制度,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案发前,被告人王某已将挪用款项全部归还。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已上缴违法所得9069.9元。

    案件择期宣判。

责任编辑:延津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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