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提示】
公民在行使自己的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的权利,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案例索引】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2009)延民初字第5号。
【案情】
原告牛春彦。
委托代理人任传政,河南法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章明。
原被告均系前牛村村民,两家的责任田相邻,被告的责任田(东西走向)在原告的责任田(东西东向)南边,被告自2003年沿其责任田北边种植了杨树,现有杨树24棵,原告认为被告的杨树影响了其庄稼生长,为此原告找到村委会调解,经调解,双方于2007年达成口头协议,李章明同意在年前处理所有树木,终止对牛春彦土地的妨害,牛春彦同意不追究以往任何赔偿责任,后被告没有刨树,原告来院起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现已将与原告相邻承包地的杨树全部清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5年的经济损失费3000元,农具修理费300元,并停止对原告所承包责任田的继续妨害。
被告辩称:被告是在自己承包的责任田上种植了杨树,被告和原告责任田之间有水垄沟和路相隔,故被告和原告责任田并不相邻,被告并不侵犯原告的权利,不同意赔偿原告损失。
【审判】
延津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民在行使自己的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的权利。被告在与原告相邻的承包地边种植杨树时,没有与原告承包地留足够的距离,对原告的生产经营造成了影响,原被告经村委会调解,被告同意清除树木,原告同意不再追究以前的赔偿责任,该协议系双方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庭审过程中被告已将该树清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举证不足,不予支持,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案经调解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牛春彦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章明负担(原告预交诉讼费暂不退还,待执行被告后一并给付)。
【评析】
延津县是个农业大县,其辖区内农民靠种地为生,特别是国家粮补政策使得农民对土地的重视超过以往任何时候,为了充分利用土地资源,同时也为了增加经济收入,农民往往在自己的田间地头种植一些树木,但是由于种植树木可能影响相邻承包户的农作物的生长,进而产生了不少纠纷,引发了一些矛盾,本案便是其中一个代表。
本案是个典型的相邻权纠纷,处理此类纠纷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损失。考虑到相邻权纠纷的当事人所处位置非常特殊,他们祖辈相邻,处理不当很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法院在处理时应该注重方式方法,尽量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促成当事人和解,如果当事人不能达成和解协议的,法院也要在查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做出判决。本案原告在庭审过程中情绪比较激动,认为与被告承包地相邻,被告种植杨树造成自己家的庄稼收成年年减产,且每到犁地时农具往往受到损毁,通过村委会调解后被告又拒不履行调解协议,因此才起诉,非要讨个法律上的说法。被告却固执地认为自己在自家责任田里种树,是在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根本不存在妨碍原告的情况。针对双方的矛盾,我们认为,硬判对消除原被告两家矛盾十分不利,必须找到一个突破口,让双方都心服口服。通过勘察现场,走访村委会,我们了解到双方经过村委会调解曾经达成过调解协议,被告同意把杨树刨掉,原告不再追究赔偿损失的问题,针对该种情况,我们首先找被告了解其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原因,指出既然村委会出面做通了双方的思想工作,达成了调解协议,就应该积极履行,同时明确告知其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也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的道理,人常说“远亲不如近邻,近邻不如对门”,既然是邻居就应该团结互助,不能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损害近邻的利益,渐渐地被告了解到自己的行为有不妥之处,此时我们又委托村委会主任进一步劝说被告,终于同意把树木刨掉。得知被告把杨树刨掉之后,我们就转而做原告的思想工作,动员双方按照原先村委会调解的协议履行,不要再追究对方的经济责任,但原告碍于面子始终不同意撤诉,坚决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但是鉴于原告提供不出农作物损失的证据,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原告没有上诉。
此案在当地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因为同村村民还有很多类似情况,原告起诉后村民都很观注本案的处理结果,当被告把树刨掉后那些种树户心里顿时明白了种树不能妨碍别人的这个道理,本案表面上看是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实际上换来了原告责任田的安静,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构建新农村贡献了一份力量。
我们认为,处理类似案件不能急于求成,简单地定输赢。原、被告之间不动产相邻已好些年,因为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双方之间的矛盾已经很久。双方都动员了自己的亲戚朋友,找对方去协调,如果矛盾不升级,一般一方不会起诉到法院。那么长时间的矛盾,靠法院几个月的审限去解决,困难可想而知,所以处理类似案件,法院需要借助村委会、当事人的亲朋好友,请他们在中间协调帮忙,往往能够得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本案就是很典型的例子。原、被告责任田一直相邻,现被告在其责任田种树,经现场勘查,树已经很粗,确实对原告责任田的农作物有些影响,为此,原告找到村委会调解多次,并达成了调解协议,但被告却没有把树刨掉,后原告一气之下私自把被告的树锯倒几棵,为此,还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原、被告之间的矛盾进一步激化,原告才把被告告上法院。从经济学角度上看,原、被告双方各有损失,原告责任田年年减半,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偷锯别人树被罚款钱,花销不少。被告正在生长的树木被锯倒,也是一项损失。所以说,为了避免此类事情发生,奉劝农民朋友,要正当行使自己的权利,在行使权利的时候,不能侵害别人的利益,否则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具体到个案,就是农民在种树的时候,一定和别人的承包地留足够的距离,不能妨害别人的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