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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执行有温度 “鸡”不可失促和解

发布时间:2018-06-04 16:43:21



    在一起相邻权纠纷案件执行中,延津县人民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强化善意执行理念,促使案件达成和解,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原告蔡某、宋某、郭某的家在被告崔某养殖场的南面,距崔某养殖场28.8米,2017年4月18日,因无法忍受养鸡场难闻气味和蚊蝇遍地的卫生环境,三人将养殖场负责人崔某夫妇告上了法庭。经审理,延津县法院判决崔某夫妇停止在该区域养殖。判决生效后,被告一直未按照判决结果履行,无奈之下,三名原告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在执行过程中,因为被告建鸡场投资较大,且该养殖场内饲养的鸡处于产蛋期,加上有上千只雏鸡,被申请人抗拒执行情绪强烈。执行干警们经过讨论,认为该案强制执行将导致被申请人损失扩大,更不宜彻底解决双方的矛盾。

    鉴于此,法院执行干警从司法为民、善意执行角度入手,在该村村委会的支持配合下,不分昼夜,放弃节假日,前后来回奔波4次说理劝导,终于促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两方四家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崔某承诺在12月份所养殖的鸡出栏后及时处理掉,且以后不在该区域养殖,如到期仍不执行愿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3月29日召开的全国法院决胜“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动员部署会上周强院长要求,强化公正执行、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理念,严禁超标的查封,尽量优先采取方便执行且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影响较小的执行措施,统筹兼顾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和被执行人生产经营权益。

    在“用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攻坚中,延津县人民法院对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始终保持采取罚款、拘留、限制高消费、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追究拒执罪等高压态势,“以打促执”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同时,延津县人民法院结合新时期执行工作特点,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全面深入贯彻最高院“善意执行”理念,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和谐局面,实现执行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高度统一。让人民群众在对执行产生敬畏的同时也真切地感受到司法为民的温暖,赢得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责任编辑:延津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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