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昨日,延津法院执行局来了三个案件的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院判决义务。
原告闫某诉被告徐某、崔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14年原告闫某随包工头徐某、崔某在某建设劳务集团有限公司承建延津县上宅公园项目工作,经查明:被告崔某欠原告闫某工资款4171元。经该院审判,判决被告崔某向原告闫某支付欠款4171元。
判决生效后,崔某并未及时履行法院判决义务,于是闫某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法官立即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相关材料,并催促其尽快履行义务。经过了解得知被执行人的孩子即将申请助学贷款,承办法官从失信被执行的种种约束入手,明确告知被执行人一旦被列入“老赖”名单,其孩子将无法办理助学贷款。被执行人迫于上述压力,一大早便把钱交到了执行局,案件成功执结。
2、同样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三人马某、张某甲、张某乙跟随被告张某丙在长垣的某工地上干木工活,工程结束后,被告一直未支付以上三人的工资,经查明,原告马某、张某甲在干活期间分别向被告借支了1000、1700元。经该院审判,判决被告张某丙某向马某支付下余工资款6100元、张某甲下余工资款5219元、张某乙6545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找到被执行人,了解到被执行人会经常出差或向银行贷款,我院干警便告知被执行人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轻则会被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影响公司和个人信用,严重的还会构成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被执行人在压力下,来到县法院履行了义务。
3、原告赵某甲、赵某乙诉被告张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将58.06亩承包给被告,并约定租地时间20年,每年每亩租金500元,然被告仅支付原告两年的租金后不再支付租金,也不向原告归还该土地。经我院审判,判决张某与原告解除租赁合同偿还土地并偿还所欠租金。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通过财产查控、调查得知被执行人在土地上的附着物将会得到一笔赔偿款,于是执行干警便展开说服攻势,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申请人撤诉,案件完结。
我院在“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攻坚阶段,贯彻了周强院长强调的要分类施策、精准攻坚,确保如期完成“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任务的要求。以发起总攻的战斗姿态,一案接着一案结,一仗接着一仗打,以扎实的工作作风,确保如期完成“基本解决执行难”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