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5年7月份以来,被告原某前后四次在新乡市胜利路以共计850元钱的价格卖给郭某、沈某、范某、翟某共计1.7g毒品。在新乡市东方文化步行街卖给被告人张某6包(每包0.7克)甲基苯丙胺(冰毒)。2015年10月17日被告人张某被抓后,协助公安机关将原某抓获,并当场从其身上收缴甲基苯丙胺(冰毒)0.987克。
被告张某前后两次在新乡市东方文化步行街向被告原某某购买冰毒6包(每包0.7g),后在新乡市卫滨区东方文化步行街自己家中贩卖毒品,并多次容留李某、陈某、靳某、申某等人吸食冰毒。现场搜出冰毒一包、电子秤、锡纸、冰壶等物品,经检测其尿样为阳性。
(二)判决结果
本案经延津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判决如下:
被告人原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
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以甲基苯丙胺为代表的合成毒品在我国滥用人数的不断增长,国内制造、贩卖毒品犯罪呈加剧之势。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贩卖甲基苯丙胺犯罪案件,原某贩卖毒品、张某贩卖及容留他人在自家中吸食毒品,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人民法院根据以上二被告犯罪的事实、性质和具体情节,依法对其判处,体现了对毒品犯罪的严厉打击和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