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增强;道路越来越多、越来越宽,给人们出行带来便利的同时,交通肇事案件也在不断增多,笔者结合延津县人民法院位邱法庭2007年和2008年审理的交通肇事案件,对交通肇事案件的现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自己肤浅的见解,以求与法律同仁探讨,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交通肇事案件的现状情况及分析
延津县人民法院位邱法庭管理位邱、王楼两个乡,有两条主要公路从其辖区内交叉穿过,2007年至2008年共受理各类案件228件,其中交通肇事案件24件,占总案件数的11%,其中判决10件,占交通肇事案件的42%;调解、撤诉14件,占交通肇事案件总数的60%。
二、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1、从以上数字可以看出,调撤率不是太高,大多数是被告履行能力有问题,现在机动车交强险赔偿金额提高到11万元,对被告履行能力有很大帮助,对原告的司法保护程度大大加强。
2、从以上数字可以看出,案件数量逐年增加,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占民事案件数的比例也在逐年增加。随着经济的发展,车辆购买数量逐年增加,但是,公路里数没有增加,造成公路上车流较大,交通事故频频发生。随着群众法律意识的提高,法院诉讼费的降低,当事人在公安机关调解不成的前提下;随即就起诉到法院;再者保险公司在接到理赔申请后不积极理赔,设置种种障碍,使得车主得不到保险理赔款,无法交到受害者一方保险公司依据法院判决或调解书理赔,也是造成此类案件诉讼增加的原因之一。为此,应加大保险公司在此类案件的责任,并加大其与法院配合程度,明确写“依法配合法院调解工作”。
3、案件标的额高。由于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及重伤的较多,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又提高了标准,增加精神抚慰金;2007年4月1日,法院系统案件收费标准下调,1万元以下只收50元,50元对于广大老百姓来说还是负担得起的。一旦交通肇事案件属于减收诉讼费案件的类型,例如100000元标的额,收诉讼费2300元,若当事人有困难,写个申请,诉讼费减一半,1000多元钱就能解决问题,这在以前是不可能的。因此,当事人诉请的标的较大,大部分案件标的少则几万元,多则几十万元。所以,庭前调解是又快又好的解决此类案件的方法之一。若原告起诉保险公司,把保险公司作为重点调解对象,拿出调解方案:主要包括医疗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因为此类案件主要责任方是过失行为引起的,原告一般不会很计较是否全额理赔,原告主要是看被告态度,因此庭前调解应该是一种好的调解方式。
4、诉讼主体复杂。目前机动车交易并未全部严格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对车辆挂靠、租赁、使用等方面的管理亦不够规范,因此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责任主体往往牵涉到登记车主、实际车主、借用人或者是承租人、雇佣人员等多方人员。根据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若机动车办理有交强险,保险公司可以直接列到被告,作为一方当事人参加诉讼,诉讼主体众多。在上述案件中,涉及到两个以上责任主体的占80%。
5、赔偿标准难以确定。以《解释》在提高赔偿标准的同时,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和死亡赔偿金,规定依照赔偿权力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并按相应的标准分别计算,两种不同赔偿标准数额悬殊较大。为了更好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对农村居民的公平保护,在确认赔偿权利人的身份时应以户籍登记地主义为原则,以经常居住地为例外。对于赔偿权利人虽为农民,但其在居住的城市已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有相对稳定的工资收入且消费均在其居住地,并有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该权利人的计算标准应按城镇居民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