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8日上午,延津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崔伍堂拒不执行判决一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崔伍堂犯拒不执行判决罪,被依法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本案的审判,彰显了延津县人民法院攻坚“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决心,对部分置法院判决于不顾的“失信被执行人”形成了强大的惩治与警示效应。人大代表李修旺、赵乐涛,省政协委员陈永,县政协委员裴轶英、刘春元、吕通宇、秦存礼全程观摩庭审过程。
坐在法庭被告人席上的崔伍堂是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的被执行人。崔某不主动执行法院生效判决,2014年10月,经申请人刘某申请,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延津法院依法多次向崔某送达执行传票、执行令、执行通知书,并多次传唤,但其均未到案。2015年6月,延津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在对崔某小型普通客车执行扣押时,崔某使用备用钥匙强行将车开走,致使判决无法执行。并且,崔某名下的银行卡自2016年9月2日至2017年12月12日共收入工程款9万元,有能力履行义务却拒不履行,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8年6月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虽然崔伍堂在被公安机关拘留期间,将40516.27元执行款全部履行到位,但由于其逃避执行、阻碍执行情节严重,仍被依法提起公诉。
综合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延津县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崔伍堂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崔伍堂当庭服判,并缴纳了一万元罚金,为失信和抗拒执行行为付出了应有的法律代价。
庭审结束后,参与观摩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接受了媒体采访。省政协委员陈永发表感言称:“执行法院生效裁判是案件当事人应尽的法律义务,不要有侥幸心理,一旦被判刑,就会成为终生的污点。”人大代表李修旺说道:“通过见证执行、观摩拒执庭审,感受到了执行联动大格局的威力,希望被执行人不要有躲避逃避心理,积极履行义务。”
“法院执行难的原因之一是部分人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无视,缺乏对法律的敬畏。希望通过今天的庭审,以案说法,宣传拒不执行判决罪危害后果,引导公民诚实守信、学法守法。在此,检察机关也将发挥职能优势,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打击拒执行为”,公诉人在庭后采访中表示。
结束庭审后,赵文超院长表示,通过本案的审理,警示被执行人积极主动履行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否则一旦启动执行程序,面临的不仅是履行义务,还会面临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更严重的就如今天这样的刑事处罚。通过“既打又罚”的方式,让被告人企图通过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从而获得财产利益的行为得到严惩,使其“赔了夫人又折兵”。同时,在社会各界关心支持下,我院将持续依法打击拒执犯罪,以昭示我们攻坚“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决心和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