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津县水利局一名公职人员在法院判决生效后未主动履行义务,在进入执行程序后仍拒不主动履行。8月20日,延津法院对其拘传后决定拘留,面对法律威慑,该公职人员最终履行了法律义务。
2014年7月,被告李瑞兰系延津县水利局公职人员,向原告余某借款12000元,经原告余某多次催要无果,余某遂向延津县法院提起诉讼,经审判,由被告李瑞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余某借款12000元。原告余某多次找被告李瑞兰催付借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
原告余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执行干警依法向被执行人李瑞兰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并多次奔赴被执行人住所地及工作单位,都未找到被执行人。
8月20日上午,申请人余某打来电话称发现被执行人行踪,在执行干警与申请人共同努力下,将被执行人拘传至法院,执行干警多次对被执行人李瑞兰耐心释明利害关系及法律后果,但被执行人仍无动于衷,执行干警决定拟对其采取强制拘留措施,并向其工作单位发送司法建议。在送拘体检前,意识到法院要动真格,态度强硬的李瑞兰终于“服软”,承诺立即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