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延津县法院执行干警对拒不配合执行的被执行人袁某进行了司法拘留。
2013年11月,袁跃明夫妇、袁玉款夫妇和袁佩鹏夫妇与延津某银行签署了联保协议,约定两年期间内任何一户从银行借款时由其余两户承担连带还款责任。2015年4月,以袁跃明为牵头人从银行借款15万,约定期限12个月。袁跃明还了部分借款和利息后,就未再按约定剩余本金及利息一直。经法院审理,判决袁跃明夫妻偿还银行借款13余万元及利息,被告袁玉款夫妻和袁佩鹏夫妻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6个被执行人均不在家,执行干警多次寻找未果,被执行人家属拒绝配合法院的执行。经过银行账户、房地产登记信息查询,获知这几个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有存款。执行干警果断将他们银行卡冻结。
就在前几日,被执行人袁玉款主动找到执行干警,想让执行干警把其银行卡解冻,当执行干警告知其作为担保人也是被执行人时,袁玉款态度很是强硬,“袁跃明欠的钱与我无关,我并没有使用银行的钱,我与他就在签署三户联保协议的时候见过一面,我不认识他”。执行干警多次释法、规劝袁玉款,作为连带保证责任人,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若拒不执行,案件将移交公安按照刑事案件办理。无论执行干警如何劝解,被执行人袁玉款并无履行意愿,执行干警依法对被执行人袁玉款进行司法拘留。
法官提示:为他人提供担保前一定要理性思考,不能只顾“哥们义气”。对借款人的个人诚信情况及经济能力进行充分了解,清楚认识担保的法律后果,否则,当借款人无力还款时,担保人就要承担连带还款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