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14日,延津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王志勇刚一上班,就接到申请人的电话。“王局长你好,我是某案件的申请人张某,欠我钱的叶某从贵州回来了,现在准备去位邱乡派出所办理相关手续,你们快来吧”。挂完电话后,王局长迅速组织执行干警到达在位邱乡派出所。
【案件回顾】
2016年3月,被告叶某向原告张某借款36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叶某以长期在外由拒不还款。原告张某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判处被告叶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某借款36000元,后张某多次催要,被告叶某仍未还款,原告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启动了网络查询,但未查到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车辆信息。被执行人长期在外打工,执行干警多次与叶某电话联系,叶某要么不接电话,要么以人在外地无能力给付等理由搪塞。
9月13日,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王志勇副局长到达后发现被执行人叶某正准备进入派出所,立即将被执行人叶某控制并带回法院。被执行人叶某说“我这刚从贵州回来,你们就知道了,欠的钱我认,只是没钱还。”王局长便耐心、细致地给叶某讲解法律规定,并告知其若坚持不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将会对其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被执行人表示愿意还款但钱不足。最终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人张某同意被执行人叶某偿还30000元,剩余6000元不再主张权利,被执行人通过转账支付了张某30000元,该案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