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原告张某与袁某某(案外人)、被告袁某甲三户联保向延津县邮政银行贷款。还款日期到后,因被告袁某甲未按时还款,原告张某无奈替袁某甲代偿贷款21000元。后原告张某多次找被告袁某甲索要代偿贷款无果,将袁某甲、杨某(袁某甲的妻子)诉至延津县人民法院。经法院审理查明,判决被告袁某甲、杨某(袁某的妻子)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张某支付其代偿的贷款21000元。判决生效后,二被告未履行法院判决。张某向延津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向被执行人袁某、杨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督促其限期履行,但二被执行人不仅不履行,也未申报财产状况,甚至开始躲避执行。
10月16日,延津法院执行干警姚文轩前往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袁某车辆信息,在返回路上无意间发现该被执行人袁某车辆,于是立即联系同事,成功将被执行人车辆扣押至法院。下一步,法院将根据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对车辆采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