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在延津县法院强制执行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被执行人杨某因拒不还款,被我院限制高消费并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查,被执行人杨某的儿子就读于延津县某学校(系高收费私立学校),执行干警向该学校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建议将其转入公立学校,该学校领导表示,校方将全力予以配合。
这是我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勒令被执行人子女从高收费私立学校转学的首例强制执行案件。
案件由来
该案系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2016年,被告杨某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张某借款85000元,还款日期到后,被告张某未如期还款,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后,将被告杨某诉至延津县人民法院,经法院审理查明,判决被告杨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某借款850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杨某一直未履行法院判决,原告张某遂向延津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经过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向被执行人杨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书面通知,被执行人杨某未履行本案债务也不报告财产。执行期间,申请人提供线索称,被执行人杨某的儿子正在延津某学校就读,该学校系高收费私立学校,希望法院能限制被执行人杨某高消费行为。
10月17日,执行干警来到该校,向该校领导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要求该学校协助执行以下事项:被执行人杨某的儿子不得在该校就读,建议其转入公立学校就读。
执行结果
因被执行人杨某至今仍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且未能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上述学校称将在一周内把被执行人杨某的儿子退学手续办理完毕。
法官说法
案件因以被执行人杨某的儿子从延津某学校转学暂告一段落。古时有“孟母三迁”的故事,父母对子女的期许,除了给他们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外,作为其人生的第一任老师,更重要的是言传身教,树立一个诚信、担当的好榜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七项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第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有关单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允许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