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和执行过程中,一些原告会有这样的困扰:官司打赢了却得不到钱,常常感叹被告不知道啥时候就把财产给“转跑了”。殊不知,诉前和诉中,有一种措施叫做诉讼保全。保全措施运用得当,不仅可以使判决书得到有效执行,甚至可以在诉讼的过程中促使被告积极偿还欠款,履行义务。
原告河南A纸塑公司与河南B饮品公司系合作伙伴,河南A纸塑公司为河南B饮品公司提供饮料的外包装箱。因近期河南B饮品公司迟迟未向河南A纸塑公司支付1282540.15元货款,双方多次交涉未果,河南A纸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河南B饮品公司支付货款1282540.15元。
延津县人民法院的李艳法官根据法律规定,向A公司进行了财产保全告知和引导。A公司听了以后立即提交了保全申请,法院依据A公司的申请出具了保全裁定,并将B公司的银行账户予以了冻结。几天后B公司的负责人向李法官打了电话说想进行调解。原来,法院将B公司的银行账户冻结后,B公司的资金无法流动,影响了B公司的日常经营,且B公司担心保全行为会导致B公司工商信息查询上产生不良记录,B公司的负责人心急火燎的与A公司的负责人进行沟通,向A公司主动支付了800000元,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2018年以来,延津县人民法院在诉讼服务大厅通过视频、宣传展架和权利义务告知书等形式进一步加大对民事案件诉讼保全的宣传,让当事人了解财产保全的重要意义,提示当事人充分运用保全手段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切实提高财产保全申请率、当事人主动履行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