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完全有可能判缓刑,但由于取保后没有严格遵守取保候审这个“紧箍咒”的规定,付出了相应的代价。2018年10月份,延津县一名男子,因未遵守取保候审的各项规定,10000元取保候审保证金被予以没收。
被告人刘某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2月份被刑事拘留,2018年3月被取保候审。在一审开庭审理后,刘某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县,在传讯的时候不能及时到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法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决定对被告人予以逮捕,并上网追逃。2018年9月10日,被告人刘某在浙江省被公安机关抓获。2018年10月,延津县法院向公安机关发送没收保证金建议书。在接到法院建议书后,公安机关根据相关规定,没收了被告人刘某缴纳的壹万元取保候审保证金。
法官说法:取保候审是强制措施的一种,并不是刑事诉讼活动的终结。提醒被告人,取保候审期间,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能为“一时自由”,最终付出沉重代价。
【法律链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