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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拖欠工资是否应支付利息

发布时间:2018-11-06 12:00:09


    近几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事情屡见不鲜,先行有很多政策出台保护农民工的利益,农民工到法院起诉也是保障权益的一种途径。但在哪些权益可以主张往往会发生误区。很多人起诉拖欠工资时会要求支付利息,那么拖欠工资是否应当支付逾期利息?

    2017年3月到4月份原告赵某在被告殷某承包的新乡县古固寨镇小屯新村工地干活,被告殷某未及时向原告支付工资。2017年7月23日被告殷某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欠条 小屯新村9#10#楼,3.4月份工资共柒仟贰佰元整(7200元整) 殷某 2017.7.23号”。后原告找被告追讨该工资未果,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殷某偿还工资款及利息。

    审理后法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本案被告殷某向原告出具工资欠条,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殷某应当承担欠付原告劳动报酬的偿还责任,关于利息,原告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该所欠款项关于利息的约定,且该欠条亦未约定还款期限,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由此可以看出,能否主张利息具体要看双方当事人如何约定。就本案来看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没有显示有关利息的约定,如果约定了还款期限可以自履行期届满后主张逾期利息,但上述欠条未作任何约定,故法院并未支持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请求。想要保障好自己的利益,就应当将约定清楚、详细,形成劳动关系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主张支付拖欠额经济补偿金。

责任编辑:延津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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