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5日,延津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接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对被执行人张某名下的车辆进行扣押,在扣押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迫于压力履行了全部义务。
2017年,被告张某向原告娄某借款8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两个月。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张某均未还款。经起诉,法院判决由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娄某借款8000元。判决生效后,张某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义务,原告娄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干警立即向被执行人张某寄送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张某签收执行通知书后,不但拒绝申报财产,反而规避执行,躲了起来。执行干警多次到张某家中寻找,均未找到其踪迹。执行干警通过对被执行人张某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得知张某名下有一辆汽车。遂与申请执行人联系,让其留心该车辆踪迹。
11月5日,执行干警接到申请执行人的电话,称张某的车辆在其家门口。挂断电话后,执行干警司松立即带领2名同事赶往车辆所在地。张某见到执行干警情绪很是激动,无论执行干警怎样释法明理,张某不愿意交出车钥匙。执行干警见此情景,只好联系拖车公司,在等待拖车的过程中,被执行人看见执行干警要动真格,迫于压力,立即履行了全部义务,案件得以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