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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拒不履行判决 机器设备被封

发布时间:2018-12-04 17:27:27



    11月14日,延津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李某名下水泥厂进行了强制执行,依法将该水泥厂进行了查封。

    这是一起民间借款纠纷案件,据原告毛某称,被告李某曾向原告毛某借款41万元,约定利息为月息1.5分。被告李某未按约定归还本息,原告毛某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由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1万元及相应的借款利息。

    判决生效后被告李某未履行生效法律义务。无奈之下,原告毛某向延津县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对于法院发出的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李某置若罔闻。执行干警多次约谈被执行人李某,释法说理,其仍拒绝履行生效法律义务。

    为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法院执行干警对被执行人李某名下的某水泥厂进行现场勘查,依法采取了查封措施,以此来督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义务。

责任编辑:延津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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