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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延津县法院:首例适用刑事速裁程序案件当庭宣判

发布时间:2018-12-06 15:04:10



    11月15日,延津县人民法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结了被告人李某危险驾驶一案。这是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在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制度及增加刑事速裁程序后,延津法院首例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

    11月14日,延津县人民检察院就被告人李某危险驾驶一案向我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我院承办法官经审查认为,该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延津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同意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并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符合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决定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在送达起诉书副本时,本院专门就是否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是否委托辩护及有权利获得法律帮助等情况进行了详细告知。被告人李某表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开庭审理过程中,审判员当庭核实被告人李某是否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李某对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表示自愿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后,不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直接听取被告人最后陈述,并当庭宣判。

    被告人李某表示认罪认罚、伏法服判。整个庭审过程用时不到10分钟,有效提高了庭审效率。

责任编辑:延津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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