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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案例学法律】酒驾出事故 保险赔不赔?

发布时间:2018-12-06 15:28:10


    近日,延津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原告酒后驾驶汽车发生事故,被告某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案件,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6年4月9日23时,原告田某因交通事故造成严重损伤,事故发生时原告在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投保有阳光人寿金祥裕终身寿险(万能险)、阳光人寿附加成人万能重大疾病保险、阳光人寿附加账户式意外伤害保险B款、阳光人寿附加账户式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款、阳光人寿附加账户式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款、阳光人寿附加账户式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事故发生后,原告田某要求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损失。保险公司认为田某酒后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范围拒绝赔偿,双方因协商不成,田某诉至法院。

    经本院审查原告田某系醉酒驾驶车辆导致事故发生,而醉酒驾驶是法律、行政法规所明令禁止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原告田某称被告保险公司并未履行说明义务,故要求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不生效。经本院审查,保险合同中签有原告田某的名字,田某申请鉴定称该名字非其所签,但因原告受伤严重,书写能力受限,因检材不足鉴定未果。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是否履行了保险条款说明义务,被告提交了回访录音,录音中显示原告认可看过保险条款,对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等相关权益基本清楚。

    法院认为,被告已尽到相关免责条款的提示义务,完成了举证责任。原告田某购买的阳光人寿金祥裕终身寿险(万能险)及其附加保险中均约定了免责条款,即被保险人酒后驾驶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故原告田某要求被告阳光人寿保险公司承担保险给付责任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延津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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