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临清市法院的协同联动下,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成功将一起执行案件的涉案车辆从山东省扣押回延津县人民法院。
这是一起延津县人民法院办理的执行申请人周某与被申请人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11月27日,申请人提供线索,发现由延津县人民法院裁定扣押的被申请人刘某名下的轿车在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县级市)活动,且被案外人牛某实际控制。核实消息后,延津县法院执行干警决定前往山东省临清市将车辆扣押,及时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由于涉案车辆在山东省,需跨省异地执行,因此执行工作难度大、风险高。为确保案件顺利执行,延津县法院党组研究决定,通过执行指挥平台逐级报请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协同执行。接延津县人民法院请示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协助执行申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接协助申请后,指示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临清市人民法院配合延津县人民法院开展执行工作。
11月30日上午8时30分,临清市人民法院抽调5名精兵强将配合延津县人民法院前往涉案车辆所在的临清市烟店镇。到达执行现场,在向车辆实际控制人牛某说明案件情况后,牛某情绪颇为激动,称该车是她从别人手中花20多万元购买的,坚决不肯将车交给法院,并打电话喊来众多亲属朋友意欲阻扰执行。
经过两地法院执行干警不厌其烦地向牛某释明法律规定、告知其救济途径,并劝退与涉案车辆无关人员,最终牛某同意将车钥匙交出,由延津县人民法院扣押开回。
此次异地执行活动的成功实施,得益于河南、山东两省三级法院的密切配合、协同合力,充分体现了最高法院关于加强协同执行机制的重要作用。通过这次协同执行,更增强了执行干警如期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决心和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