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是官,我是民,钱不好追要,要不是法院帮忙,这钱就瞎了。非常感谢延津县人民法院,感谢执行法官!”12月25日,申请人张某来到延津县人民法院,亲自将锦旗送到执行干警手中时,激动的说道。
2006年某村委会将街道工程承包给四位原告,双方签订了《公路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在工程完工后,四原告向该村委会索要欠付的工程款无果后诉至延津县法院,经延津法院审理查明,判决该村委会三日内支付四位原告工程款119500元及利息。履行期限届至,村委会却多方推诿拒不履行,四位申请人于是向延津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执行干警与该村委会取得联系并通知其履行义务,但该村委会仍未能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干警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网络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发现该村委会在某银行开立有账户,且账户余额足以清偿债务。得知该情况后,执行干警讯速出动,对该村委会账户存款进行扣划,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四位申请人到法院办理领取款手续时,连连称赞延津法院执行效率高,切实让我们感受到了法院是咱们人民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