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惊呆!核载8人的客车实载18名小学生!拿生命当儿戏司机最终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9-02-26 09:02:08


    近日,延津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从事校车业务超载案。被告人姚某以危险驾驶罪被延津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26日,被告人姚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从延津县东屯镇小屯村到延津县东屯镇小学送学生上学,行驶至延津县东屯镇东屯小学门口时,被正在执勤的延津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查,被告人姚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核载人数为8人,实际运载人数为18人,超过额定乘员载客125%。案发后,姚某于2017年6月2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

    经审理查明,姚某非法从事旅客运输,超过额定乘员载客125%,属于严重超员,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姚某经电话通知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情节,理由充分,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予以采纳。经本院委托调查,被告人姚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法官说法:严重超载行为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会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将带来大量的人员伤亡以及财产损失,希望从事校车以及旅客运输的司机引以为鉴,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法律常识

    《刑法修正案九》133条规定: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责任编辑:延津县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