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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津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

发布时间:2019-02-26 09:10:48


    近日,延津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三名被告人杨某、郑某、谢某非法获取、倒卖公民个人信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2018年1月2日至1月18日期间,被告人杨某、郑某、谢某非法为王某(另案处理,下同)查询公民车辆信息,从中获利19613.2元,其中被告人杨某获利9403.7元,被告人郑某获利8088.58元,被告人谢某获利2120.92元。2018年5月23日,被告人杨某、郑某、谢某经延津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延津县公安局投案。案发后,被告人杨某、郑某、谢某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共19613.2元。

    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郑某、谢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杨某、郑某、谢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郑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谢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系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系初犯、偶犯,且均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信息网络的广泛普及,通过网络出售、非法提供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现象日益突出,在利益驱使下,行业内部人员已经成为侵犯个人信息犯罪中的主要犯罪成员。公民个人信息是受法律保护的个人隐私,不是发财致富的资源。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50条以上征信、财产等公民个人信息,即构成刑事犯罪。

    法官在这里提醒广大市民在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的同时,要依法共同守护好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责任编辑:延津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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