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延津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持有假币案件。被告人邓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8年3月份,被告人邓某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100元面额的人民币110张总面额11000元。后被告人邓某和巩某(已行政处罚)、易某(已行政处罚)来到延津县城关镇小星星化妆品店内、出租车上等地使用假币。经中国人民银行延津县支行鉴定,被告人邓某持有的货币系假币。
2018年3月14日,延津县公安局扣押了被告人邓某持有的100元面额的假币101张,与被告人邓某在延津县花出去的4张100元面额的假币共105张一起由中国人民银行延津县支行予以没收。
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明知是伪造的假币而持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持有假币罪。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邓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称被告人系坦白的辩护意见,理由充分,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曾因持有、使用假币被行政处罚,现再次持有假币,其主观恶性较深,不宜适用缓刑,对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例做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在这里提醒大家:如不慎收到假币,需主动上交公安机关,私自使用将触犯刑法,如发现有人持有、使用假币,应立即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