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延津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非法经营案件。被告人邵某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被告人邵某退缴的违法所得四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16年11月份至2017年7月份,被告人邵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手机微信网络、物流寄递方式买卖“中华”、“玉溪”、“黄鹤楼”等品种香烟,经营金额共计77431元。2017年7月5日、7月6日,延津县烟草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延津县城关镇健康路中通快递公司查获寄递给被告人邵某的“中华”、“牡丹”等共计4个品种25条香烟,价值8880元,经河南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鉴别检验,该25条香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邵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4000元。
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邵某退缴的违法所得应予没收。经本院委托延津县社区矫正中心调查评估,被告人邵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
法官说法:烟草属于专卖品,必须经过许可才可经营。《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转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