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9日是农历正月十五元宵佳节。当天,接案件申请人线索,执行干警将长期躲避执行的被执行人袁某拘传至延津县法院。经过一番释法说理,被执行人仍不愿履行法院判决义务,最终,执行干警对被执行人袁某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真可谓“躲过了初一,躲不过十五”。
袁某向陈某借款并约定利息,期满后,原告陈某多次催要,被告袁某拒不偿还债务。陈某将袁某诉至延津法院,法院审理作出判决:被告袁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某借款本金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被告袁某迟迟未还款,原告陈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依法向被执行人袁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多次督促袁某履行还款义务,但袁某一直以没钱为由推诿。执行干警多次到被执行人袁某家中,但未见其踪影。
2月19日一早,申请人陈某打来电话称看见了被执行人袁某,得到消息后,执行干警迅速赶到袁某所在地,将袁某带至法院,并对袁某进行了释法教育,告知其若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书,下一步将对其采取拘留措施。经干警一番释法和劝解,被执行人依旧不愿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最终延津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其拘留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