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为逃避检查,拖交警撞警车!男子被判刑一年!

发布时间:2019-05-05 09:26:33


    近日,延津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妨害公务罪。被告人韩某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7年4月12日下午,被告人韩某驾驶一辆遮挡号牌的白色大众轿车在延津县城关镇西安大道南段行驶时,延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赵某上前示意该车停车接受检查,被告人韩某驾驶车辆加速闯卡并逃窜。民警赵某安排辅警胡某和张某驾驶一辆警车进行追赶。后张某、胡某驾驶警车在延津县城关镇文岩村液化气站将被告人韩某驾驶的车辆截停。被告人韩某驾驶车辆将上前拦截的张某刮翻,并将警车撞开后逃跑,造成张某受伤,警车被撞坏的后果。经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警车受损价值为1420元。案发后,被告人韩某于2017年7月6日主动到延津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韩某与张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款项已履行完毕,并取得了张某的谅解。被告人韩某已将损坏的警车维修完毕,并交付给延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正常使用。

    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韩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与张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款项已履行完毕,并取得了张某的谅解,且已将损坏的警车维修完毕,并交付给延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正常使用,酌情从轻处罚。经鹤壁市淇滨区司法局调查评估,被告人韩某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根据法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交警执法检查是履行职责,人人均有配合检查的义务,拒不配合,抗拒检查,一旦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将受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责任编辑:延津县法院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