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延津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被告人黄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6年4月11日,蒋某冒充河南兴建置业有限公司老总卢某,假借卢某名义通过聊天软件腾讯QQ添加兴建置业有限公司会计杨某为好友。4月12日上午,蒋某假借卢某的名义,让杨某分两次向长春市行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账户内共转账500000元。赃款到达蒋某提供的银行卡上后,陆某、陈某、李某(三人均已判处刑罚)便帮助蒋某取款,被告人黄某在明知所取的钱款系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然在李某的指使下到广西南宁市江南区圭贝路附近的锦绣江南小区和南国花园小区的广西北部湾银行ATM机上取款100000元并交与李某。该笔钱款系杨某被诈骗的钱款。
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伙同他人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经本院委托调查,被告人黄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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