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一案件被执行人被带上警车后,得知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可能被拘留,遂立即联系家人,履行了全部案款。至此,该案件顺利执结。
该案系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因赔偿费问题,原告杨某将被告张某诉至延津县人民法院。延津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判决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原告杨某医药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6690.98元。判决生效后,被告张某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3月12日,原告杨某向延津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月14日,执行干警来到张某家中,恰遇张某准备出门,遂将张某带回延津法院谈话。在警车上,执行干警向其释法明理时,被执行人张某得知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定义务,也不向法院申报财产可构成拒执罪,可能遭到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面对执行干警的释法,张某瞬间幡然悔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立即联系家属,最终在警车上利用微信转账履行了全部案款。
该案件从立案到执结历时仅两天。在此,延津县人民法院奉劝,被执行人躲避、拖延执行不是办法,积极主动履行义务才是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