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延津县人民法院公开依法审理一起保险诈骗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8月30日,被告人位某指使被告人杨某独自驾驶一辆大众宝来轿车故意开到有积水的延津县塔铺铁路桥涵洞里面,导致该车整车涉水,伪造车辆被水淹的事故,后被告人杨某向某保险公司报案。据此,被告人位某向被害单位申请保险理赔,骗取某保险公司赔偿款51648元,后某保险公司将事故车辆拍卖后得款2000元,保险公司实际损失为49648元。
庭审过程中,合议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进行详细调查,控辩双方分别进行了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权利依法得以充分保障。该案宣布择期宣判。
法官说法:私家车的普及让保险公司开展的车险业务也越来越多,车险本来是用来保障车辆遇到事故后减少损失的,但是有一些不法人员通过制造虚假车祸等来骗取保险理赔,该不当行为达到一定金额,即涉嫌诈骗。
保险诈骗罪,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