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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案例】网上购物需谨慎!

发布时间:2019-05-06 08:39:40


    随着各类电商平台发展迅速,网络购物成为了很多人的首选,而一些不法分子却因此打起了网购的歪主意,利用他人网络购物需求进行诈骗。近日,延津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网络诈骗案件。被告人崔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某在2017年2月份至2018年1月份通过在“一亩田”、“惠农网”App寻找求购油菜籽、小龙虾、海鲜等产品信息的被害人,谎称有被害人求购的产品,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并确定买卖关系,提供微信账号、银行卡号向被害人收取定金,到账后再转到自己的账户下,并失去联系。被告人崔某采取上述手段共实施诈骗行为47起,诈骗总金额247529.99元。

    被告人王某在明知被告人崔某向其索要的银行卡、身份证照片、手机卡系用于诈骗活动的情况下,仍将其本人、周某、耿某等人的银行卡、身份证信息、手机卡以每套200元至500元不等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崔某供诈骗使用,并非法获利2400元。

    被告人崔某使用被告人王某提供的公民信用卡、出售的公民个人信息等实施诈骗犯罪27起,涉案金额151429.99元。

    被告人刘某在明知被告人崔某向其所转款系诈骗所得赃款的情况下,仍4次将被告人崔某所给的22500元赃款予以保管。

    2018年5月28日,被告人刘某经电话通知后到延津县公安局接受讯问。案发后,被告人崔某的家属退赃7000元,已发还被害人吴某;被告人刘某已退赃。

    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王某与崔某事前通谋,向崔某提供他人银行卡、身份证照片、手机卡用于诈骗活动,应认定为与崔某共同犯罪,且诈骗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刘某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仍予以窝藏,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崔某、王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崔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在实施部分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理由充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某、王某退出全部非法所得,被告人崔某家属退赔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王某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理由充分,本院予以采纳。经本院委托调查,被告人刘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以适用缓刑。

    法官在这里提醒广大消费者一定要加强网络诈骗的防范意识,在进行网购时要核实商家信息,转账汇款时确认对方身份,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若发现被骗,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及时打击网络诈骗犯罪活动。

责任编辑:延津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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