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延津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诈骗案件。被告人郭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2018年元旦前后的一天,被告人郭某以不用考试就可以办理驾驶证为由取得了被害人安某的信任。被害人安某在延津县城关镇先后交给郭某办证费用5000元。后郭某未找人办成驾照并将赃款挥霍。
2018年2月至7月,被告人郭某以不用考试就可以办理驾驶证为由分别骗取了王某甲、王某乙的信任。后被害人李某、郝某、杨某、杜某通过王某甲、王某乙办理驾驶证,并分别交给王某甲、王某乙办证费用23900元。王某甲、王某乙扣除7400元后,在延津县交给被告人郭某办证费用16500元。后被告人郭某未办成驾驶证并将赃款挥霍。被告人郭某共实施诈骗5次,诈骗金额为21500元。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郭某的家属退还李某5000元、郝某8000元、杨某2500元、安某5000元、王某乙1000元,并取得了李某、郝某、杨某、安某、王某乙的谅解。
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的家属已退赔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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