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法院依法作出裁定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任何人不得私自实施处置行为。被执行人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无视国家法律和法院查封裁定,将已查封的机器设备投入生产。
据了解,这是一起民间借款纠纷案件,原告毛某起诉被告李某向其借款41万元,约定利息为月息1.5分。李某未按约定归还本息,毛某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由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1万元及相应的借款利息。
判决生效后被告李某未履行生效判决。无奈之下,原告毛某向延津县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对于法院发出的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李某置若罔闻。经执行干警多次约谈、释法说理,其仍拒绝履行。
2018年11月14日,为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法院执行干警对被执行人李某名下的某水泥厂进行现场勘查,依法采取了查封措施,以此来督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义务。
2019年4月18日,延津县法院执行局接到线索举报,有人在被法院查封的某水泥厂私自开工生产。当执行干警赶到时发现,机器轰鸣,尘土飞扬,厂区工作人员正在对查封水泥进行加工。执行干警要求现场工作人员立即停止生产作业,并耐心讲解法律法规,积极劝导。但是现场工作人员声称我们只负责干活,其它的一概不知,拒绝配合法院工作。
见此情形,执行干警立刻向延津县供电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请求协助对正在私自开工生产的水泥厂拉闸断电。延津县供电公司在接到法院协助通知后高度重视,立即安排专人对该厂区进行断电。最终在供电公司的配合下,其违法行为被有效阻止,捍卫了法律尊严。被执行人某水泥厂有限责任公司私自开工生产的行为不仅妨碍执行,还可能涉嫌犯罪,目前延津县人民法院对此正在进一步调查核实之中。如认定情节严重,将把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并追究相关责任人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的刑事责任。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的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