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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人“调解”刑事案件 最终自己触犯法律

发布时间:2019-07-03 09:33:15


    延津男子牛某因帮人“调解”刑事案件,向受害人索要150000元,在明知无法调解成功的情况下,谎称可以调解,并拒不退还受害人钱财,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延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案件回顾:被害人郭某(女)之子李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6年2月份,被害人郭某找到被告人牛某让其帮忙从中调解,牛某同意,便找到寻衅滋事案件受害人调解,寻衅滋事案件受害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之后,并向被害人郭某出具收款证明条。后被告人牛某在明知案件调解不成的情况下,拒不退还郭某钱财,并将150000元现金用于偿还自己的债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牛某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综合被告人认罪态度、积极退赔等情节,延津县法院判决牛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事案件对每一个人来说都是一件非常严重的事情。一旦涉嫌刑事犯罪被关进看守所,家属都跟没头苍蝇一样到处找门路想办法,看能不能把家人“捞出来”。这个时候是骗子最容易找上门的时候。就是因为出事之后迷信关系才让这些有了可乘之机,在这里法院告诉你,关系真的不可靠,花的都是冤枉钱。

责任编辑:延津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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