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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药害人害已 不可不防!

发布时间:2019-07-03 15:29:01


    明知是假药,为牟取私利触犯法律。近日,延津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销售假药案。被告人刘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违法所得2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假药1盒予以没收,禁止被告人刘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的经营。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刘某在延津县位邱乡经营延津县医药公司某部期间,在明知所进的“活肾素”、“V10**片”等药品没有任何手续,且其保证、说明书中标示有药品成分,能治疗**功能障碍及前列腺疾病等内容的情况下,仍购进“活肾素”、“V10**片”各5盒,并各销售了1盒。经新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被告人刘某销售的“活肾素”、“V10**片”2种药品为假药。

    经审理查明后,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系初犯,酌情从轻处罚。假药及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应予没收。经本院委托延津县社区矫正中心调查评估,被告人刘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法官提醒

    广大群众购买药品不仅要选择正规的医疗机构和药店,购买时还要仔细查看外包装的生产厂家是否为国药准字、药品生产批号和有效期等信息,以防买到假药给自己带来伤害。

责任编辑:延津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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