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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动后的惩罚

发布时间:2019-07-03 15:43:31


    近日,延津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涉及山东、河南、河北等地区跨省流窜盗窃电缆线的刑事案件。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8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先后在范县、滑县、台前县、延津县、封丘县、长垣县、山东茌平县、山东临清县、山东夏津县、山东武城县地区的基站电房实施盗窃他人接地线、电池线、铜排40起,价值总计7033.36元。

    经审理查明,该男子因原在基站干电线活,老板未向其支付工资,迫于生活压力而产生报复心理,其对基站工作比较熟悉,因此盗窃基站房里的电线,后盗窃成瘾,作案次数高达40起。在实施盗窃过程中该男子身穿工作服、背工具包,驾驶一辆面包车,持工具,装成基站工作人员,掩人耳目盗窃成功。

    法官说法

    王某某期初盗窃电缆由报复心理产生,其本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追讨工资,但王某某却以盗窃电缆的行为发泄情绪,从一个弱势可怜之人变成了令人憎恶之人。在一次次的得逞后,王某某产生了贪婪的非法占有财务的心理,物质欲望、犯罪成功后的侥幸冒险促使着王某在犯罪的深渊越陷越深,最终触犯了法律,受到了惩罚。

责任编辑:延津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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