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延津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成功执结一起物权保护纠纷案。
据悉,被告王某与新乡某生态公司物权纠纷一案,经延津县人民法院一审,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最终判决被告王某依法归还原告涉案土地,并赔偿相应的损失。判决生效后,王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
案件转入立案程序后,执行干警多次找被执行人进行沟通,被执行人态度强硬,经过对被执行人王某释法析理,并告知王某如不配合将依法进行强制执行,最终,王某在法律权威下同意清除土地附着物。
5月17日,执行干警通知被执行人王某来到现场,督促王某带领工人把土地上种的树木进行拆除,执行干警对拆除过程进行了全程录像,为期七天,王某将所种的树木,果树清除完毕将土地还给申请人,并履行相关赔偿,整个执行过程坚持文明执法,使得一起“骨头案”得到了圆满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