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延津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秦某、何某危险驾驶罪一案,并当庭宣判。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2月日16时许,被告人秦某、何某醉酒后一人一个把手共同驾驶三轮电动车(经鉴定属于机动车)沿文化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延津县文化路某内衣店门口与李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时发生碰撞,造成何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秦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99.9mg/100ml,何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18.3mg/100ml。
为证明该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建议本院对被告人秦某、何某分别被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鉴于案件被告人认罪认罚,在征得被告人同意后,我院依法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该案。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指控的事实、证据相同,被告人秦某、何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不持异议,且已签字具结。本院予以确认。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是我县2019年6月1日关于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后,我院首次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开庭审理的案件。我院严格按照实施细则中审理阶段的办理程序相关规定,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适用速裁程序。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
大量的工作做在了开庭审理之前,节约了开庭审理时间,减少了案件当事人的诉累,更加合理的配置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办案的效率,为今后高效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案件起到了有益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