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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限高不能坐飞机 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

发布时间:2019-07-04 16:50:49


    6月12日,之前一直玩“躲猫猫”的被执行人申某来到延津县法院,称其无法购买飞机票,在进行查询后得知自己已经被延津县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限制高消费了。这是怎么回事呢?

    2016年5月3日,借款人田某在原告某银行处申请一笔10万元的个人商户联保小额贷款,约定贷款期限12个月,年利率15.3,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被告田某、郑某(田某的妻子)、申某、吴某(申某的妻子)作为保证人为上述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了贷款,截止到2017年5月30日,该笔贷款还有56682.92元本金及以此本金为基数的利息、罚息未还,且保证人也未能履行保证责任,于是原告某银行将四被告诉至延津县人民法院。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田某、郑某、申某、吴某于本判决生放后十日内共同代借款人田某偿还原告某银行借款本金56682.92元并自2017年1月17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罚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判决生效后,四被告均未按照判决履行,原告某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向被执行人田某、郑某(田某的妻子)、申某、吴某(申某的妻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督促其限期履行,但四被执行人不仅不履行,也未申报财产状况,甚至开始躲避执行。 通过网络查控、工商、车辆、房产查询均未发现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是延津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将四被执行人均列入失信黑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6月初,其中一位被执行人申某因业务需要急着要搭乘飞机去外地,却被告知因被纳入失信而无法购买飞机票。买不到票的申某,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生怕贻误了商机,不得不找到法院主动要求履行债务,于是,急忙跑到法院找到执行干警,表示愿意还款,但自己只是担保人之一,不愿意一人偿还全部借款。执行干警对申某进行了释法答疑,告知其对全部借款负有连带清偿责任,履行还款义务后可以行使追偿权主张权利。听到这些后,申某将56682元的借款全部履行,案件完满执结。

责任编辑:延津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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