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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津法院 依法审结一起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

发布时间:2019-07-04 17:05:38


    近日,延津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被告人张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2月份,被告人张某明知罂粟是制造毒品的原植物,仍在延津某乡镇非法种植。2018年3月,经匿名举报,被延津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并全部铲除。经勘查,罂粟苗共计5726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查获植物系罂粟科罂粟属罂粟,属于毒品原植物。

    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罂粟是制造毒品的原植物,仍非法种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在其种植罂粟的事实被发现后,明知公安机关在查找犯罪嫌疑人,仍到达种植罂粟现场,后又接受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如实供述其非法种植罂粟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条件,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系初犯、偶犯,且其种植罂粟是为了吃罂粟苗,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理由充分,予以采纳。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规定,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三)抗拒铲除的。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责任编辑:延津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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