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延津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经过多番努力,促成执行案件双方当事人和解,被申请人以物抵债的方式向原告给付了义务,该案成功执结。
被告常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侯某借款8万元,写下借条并约定偿还日期。然而,约定偿还日期已过,常某却未偿还8万元给侯某。无奈之下,侯某起诉到法院,经法院判决后,被告常某仍没给付原告借款,原告侯某只好向延津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后,被执行人常某既不主动履行义务也不配合法院执行工作。经过网络查控发现常某名下有货车一辆,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执行干警通过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很快找到了被执行人跟涉案货车。在被执行人家门口,执行干警对被执行人再次重申了抗拒执行的后果,告知如不履行义务下一步将要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拘留等强制措施,最终被执行人常某迫于强大的执行压力提出以名下大货车以物抵债的方式抵偿所欠债务,并表示愿意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过户手续,申请执行人也同意了被执行人的提议。双方最终自愿达成和解,至此案件得以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