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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网络信息,诈骗巨额财产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9-09-26 09:06:24


    近日,延津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一起诈骗案,被告人崔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份至2018年1月份被告人崔某通过“一亩田”、“惠农网”App寻找求购油菜籽、小龙虾、海鲜等产品信息的人,谎称有他们求购的产品,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并确定买卖关系,通过微信转账、银行卡号向被害人收取定金,到账后失去联系。崔某通过采取上述手段共实施诈骗行为47起,诈骗总金额247529.99元。被告人王某明知崔某用于诈骗活动仍将其本人及其他人的银行卡、身份证信息、手机卡以每套200元至500元不等的价格卖给崔某供诈骗使用,从中非法获利2400元。被告人刘某(系崔某女友)在明知崔某向其所转款系诈骗所得赃款的情况下,予以保管。在本案审理阶段,崔某家属及刘某退还赃款部分赃款,最终,三人因犯诈骗罪、掩饰、隐瞒违法所得罪获刑。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具有欺骗性高、隐蔽性强的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猖獗,诈骗手法层出不穷,花样不断翻新,使许多群众被骗,遭受资金损失。为有效打击电信诈骗,我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加大对该类犯罪的司法打击力度,严厉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为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在此起案件中,为确保最大化减少被害人经济损失,我院采取判前充分释明、判后及时移交执行等有效措施,加大对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追赃力度,在案件审结生效后扣押的赃款按比例退还给被害人,在考虑到该案被害人数较多、分布全国各地的情况后,我院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落实便民利民措施,多次与县公安局沟通配合,经被害人同意后取得被害人身份证信息和银行卡号,通过电子转账的方式统一把追回案款转入了被害群众账户中,努力化解社会矛盾,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责任编辑:延津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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